2005年5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季女士问:我想和我的丈夫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则向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请问在夫妻之间订立这样的“忠诚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报作答: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本案中的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